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95838.52元,并支付以495838.52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予原告***;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律师费32000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财产保全担保费1600元;

四、原告***有权以处分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广州市天河区××××××××××××[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2204278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在原告***行使抵押权后,对被告***仍不足偿还的借款本息、律师费及财产保全担保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68元,财产保全费3288元,合计79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7931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对被告***负担的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7931元,经原告申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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