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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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8479.28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629.91元、其他手续费8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0月19日利息为2250.85元,自2020年10月20日起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负担86元,被告***负担3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黎美仪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杜嘉华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