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494,558.72元、利息52,159.67元、罚息2,586.40元、复利1,387.92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日为2019年4月2日),并自2019年4月3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哈尔滨银行《个人房贷通抵押(保证)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没有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名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北街18号(4门)、建筑面积为207平方米、房产权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道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