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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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7478.39元,支付计算至2021年2月26日的利息50855.87元、罚息(含复利)24980.97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编号为126052017390890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6500元。 上述一、二项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对被告***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87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7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646元,由原告负担52元,由被告***负担559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对被告***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10535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76)。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