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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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贷款本金191714.26元,及至2021年4月12日的利息22390.52元、罚息7417.83元、复利2818.62元,以及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的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如被告未按上述第一、二项付款,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的宝马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1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