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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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循化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青0225号民初3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青0225号民初30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三、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上诉人韩某1医疗费用10000元、伤残赔偿金等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75940.89元(其中给付上诉人韩某1赔偿款22435.35元,给付被上诉人韩某3已垫付医疗费53505.54元),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785元由上诉人韩某1负担1000元,被上诉人韩某3负担37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