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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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向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22,638元(包含房屋和车位)及违约金1,294.42元,并以未付款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3.85%/年之标准继续计算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