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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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399元,并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该款自2015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