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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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50万元、利息20,530.75元、罚息324,646.88元、复利1903.30元,合计3,847,080.93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日为2019年5月14日),并自2019年5月15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哈尔滨银行《授信协议》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没有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名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14-1号(2-6-2)(建筑面积为143.82平方米)、沈阳市铁西区南十马路8-1号(5-6-3)(建筑面积为63.96平方米),被告***名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建筑面积为140.21平方米),被告***名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建筑面积为239.71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享有对被告***、***的追偿权;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7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道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