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动产登记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终结本院(2019)川0183刑初364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并处罚金五十万元”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院(2019)川0183刑初364号刑事判决第四项“并处罚金三十万元”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本院(2019)川0183刑初364号刑事判决第五项“并处罚金十万元”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四、终结本院(2019)川0183刑初364号刑事判决第六项“并处罚金十万元”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终结本院(2019)川0183刑初364号刑事判决第七项“并处罚金五万元”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程伟、王陈良、黄穗稻、李**、古亚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