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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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15697.6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偿还截至2020年8月27日的利息及罚息6286.66元,以及自2020年8月28日起的罚息(以未付本金215697.67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8日起按年利率8.515%计算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如被告***未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期限内给付上述款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荆竹中路40号31栋1单元6层1号房屋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16元,减半收取25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