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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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0)汕市区法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0)汕市区法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被上诉人蔡月娇经济损失人民币82068.35元。原审被告陈细昌、刘鑫和周宝区对上述赔偿款在各自责任份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原审被告陈细昌、刘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被上诉人蔡月娇经济损失人民币9434.6元(陈细昌已给付200元可予扣除);原审被告周宝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被上诉人蔡月娇经济损失人民币4043.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的负担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人民币2194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负担1000元,被上诉人蔡月娇负担194元,原审被告陈细昌、刘鑫负担500元,原审被告周宝区负担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