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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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枣庄龙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卓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92250元(184500元×50%)、本车施救费14000元(28000元×50%)。 二、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本车路产损失费2620元(5240元×50%)、代垫第三者车辆的路产损失费16740元(33480元×50%)、车辆施救费14300元(28600元×50%)。 诉讼费1549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承担。鉴定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以上判决内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