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贷款本金160338.18元、利息27524.72元,共计187862.9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24日),自2021年2月25日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有权就被告***名下车牌号为鄂A×××××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为10438969)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7元,减半收取204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1-06-20
发布日期 2021-07-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