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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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杭州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杭州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