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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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苏0116执恢392号 李富红、许明齐、许剑锋、南京六合明奇塑料厂、丁武庆、许明高: 申请执行人李富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明齐、许剑锋、南京六合明奇塑料厂、丁武庆、许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3)六程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经本院强制执行,(2013)六程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