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德玉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哲顿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昆明哲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徳玉兴华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4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4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9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3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