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龙岩新罗区永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龙岩新罗区永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截至2020年1月16日的利息7680元,并支付从2020年1月17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到期未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则龙岩新罗区永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龙地·华府)6幢1204号(不动产权证号:闽(2018)龙岩市不动产权第××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4元,减半收取计172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