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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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昊宣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无锡洋龙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洋龙商贸有限公司返还无锡昊宣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250000元。 二、无锡昊宣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无锡洋龙商贸有限公司房屋占用费134697.50元。 三、上述两项相抵,无锡洋龙商贸有限公司还需返还无锡昊宣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115302.5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四、驳回无锡昊宣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五、驳回无锡洋龙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此款已由无锡昊宣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洋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10元(此款已由无锡洋龙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洋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513元,由无锡昊宣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97元(双方均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对方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洋龙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无锡洋龙商贸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差额10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