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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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保险金1105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保险金45812.6元,合计赔付原告***保险金156312.6元;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支付被告***保险金17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款额付至宁乡市人民法院案款账户(户名:宁乡市人民法院账号:5963××××8922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行号:10455100371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元,由被告***承担(已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