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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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竹隐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人口安置补偿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款32000元及增值分配款8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竹隐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