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天滋矿业有限公司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哈尔滨天滋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64800元及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所欠原告货款1648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6元,由被告哈尔滨天滋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9-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