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苏尔寿泵及压缩机有限公司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养剂分公司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养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大连苏尔寿泵及压缩机有限公司597,271.86元及利息(以597,271.86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养剂分公司对上列第一项债务清偿不足的,由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大连苏尔寿泵及压缩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74元,由被告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养剂分公司负担4657元,由原告大连苏尔寿泵及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5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