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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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 公告费(具体数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的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则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