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建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材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建材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中建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680000元; 二、中建材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中建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368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中建材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40元(中建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建材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 发布日期 | 2021-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