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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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奥捷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法院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贝妮丝酒店用品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专利名称为“牙签筒(1301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贝妮丝酒店用品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2042元、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贝妮丝酒店用品厂负担2258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其同意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贝妮丝酒店用品厂负担部分由深圳市龙岗区贝妮丝酒店用品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