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流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
三明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联运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额范围内赔偿***3438.99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额范围内赔偿***13351.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额范围内赔偿***5524.83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额范围内赔偿***1126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6元,减半收取332.3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共同负担166.1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三明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联运分公司共同负担166.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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