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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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启东崇和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63803.69元、利息8192.43元、罚息93.95元(截至2021年2月18日)及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本息之和571997.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5%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用36405元; 三、被告启东崇和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应履行的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启东崇和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履行的金额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2.5元(已减半)、保全费3563元,合计8505.5元,由被告***、***、启东崇和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85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