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崇友物资经销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崇友物资经销处实际经营者樊志月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65000元,油罐自行拉走。 二、驳回原告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崇友物资经销处实际经营者樊志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