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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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石龙万佳莹意服装店支付货款25056元及利息【以2505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1年3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石龙万佳莹意服装店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石龙万佳莹意服装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1.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石龙万佳莹意服装店负担56.49元,被告***负担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