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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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高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高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物业服务费4086元、水费24.9元、生活垃圾处理费1.9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高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3661.5元。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