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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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偿还欠款108666.17元,暂计至2020年7月1日的利息7631.87元、复息733.08元,后续利息、复息按《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银荷包综合分期条款及细则》的约定从2020年7月2日起计算至案涉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8.3元、保全申请费1132元,案件诉讼费用共计3880.3元,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负担171元,被告***负担370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