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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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石龙政婷服装店支付货款20163元及违约金(以2016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1年6月9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石龙政婷服装店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石龙政婷服装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04元(原告已预交269.35元,原告多预交117.31元待判决生效后由原告向本院申请退回),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