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美娜利莎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尚亿鞋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110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110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东莞美娜利莎鞋业有限公司对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110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东莞尚亿鞋业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在548392.75美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莞美娜利莎鞋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莞尚亿鞋业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四、***对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110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东莞尚亿鞋业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在398164.05美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莞尚亿鞋业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东莞美娜利莎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六、驳回赣洲鞋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人民币3857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43572元,由赣洲鞋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599元,由东莞尚亿鞋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莞美娜利莎鞋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0973元;反诉受理费人民币4828元,由东莞美娜利莎鞋业有限公司负担。赣洲鞋业有限公司上诉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677元,赣洲鞋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赣洲鞋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187元,由东莞美娜利莎鞋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4490元;东莞美娜利莎鞋业有限公司上诉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31元,由东莞美娜利莎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赣洲鞋业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49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5-20
发布日期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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