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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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昂曼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昂曼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2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5000元为本金,按全国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3月3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但以本金1250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4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596元,由被告东莞市昂曼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3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