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通知书

发布于:2021-07-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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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驳回申诉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1)鲁0832民监1号

房成义:

你对本院(2015)梁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申诉理由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十三)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上述之规定,请求梁山县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依法提起再审程序。

经审查,你的申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之情形。你在原审时陈述既然收到了原告的钱,我同意承担偿还义务且被申诉人在原审时提交了你签名的借条。你的申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之情形。原审庭审时,你到庭参加诉讼,对被申诉人提交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对借条无异议,借条是我书写”,你的申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之情形。原审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未有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你的申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情形。你没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你的申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之情形。你申诉时提交了“保管账”复印件一宗,但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认定。

综上,你的申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六日

裁判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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