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494413.23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494413.23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32000元为优先赔付项目);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人民币93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公司承担人民币4332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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