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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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松花江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哈尔滨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与哈成路交口处东北角永泰·香福汇2号楼02单元13层003号商品房的房屋权属证书;

二、被告哈尔滨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违约金9878.3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64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哈尔滨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原告***负担140.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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