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
邢台茂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总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人寿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电动车损失费、伤残赔偿金111000元。

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安装假肢费等各项损失332135.14元。

三、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和茂翔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安装假肢费等各项损失38999.97元。***和茂翔公司相互承担赔偿上述款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8763元,减半收取计4382元。由人寿保险公司负担1000元,由财产保险公司负担3000元,由***和茂翔公司负担3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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