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 南和县鑫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 南和县宝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清偿91886.65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0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13元,由被告***负担20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