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洛阳宝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洛阳众山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洛阳众山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999216.02元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5月9日,以8999216.0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洛阳宝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022元、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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