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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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辽0922民初2202号 原告: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 被告: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春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吉(系该公司员工),男,1962年5月9日,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 原告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货款2.7588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货款的利息自2014年1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至本案诉讼止,共计6986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货款自本案诉讼次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9月12日签订了《大修及改造工程高频电源开关蓄电池组设备采购合同书》。原告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合同总价款275880元,被告方在箱件清单上签字确认并验收。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为被告出具了275880万元的货款增值税发票。但被告仅给付原告248292元,尚欠27588元。 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属实欠原告方货款27588元,能在2019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货款27588元,但不同意给付原告利息6986元,诉讼费请求原告支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蓄电池款27588元。如不能按期给付,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自2014年1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2.5元,由被告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建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齐 莹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