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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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顶山恒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2月19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平顶山恒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100万元本金及利息与***共同向***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00元,由***、平顶山恒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