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2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支付原告***利息(计算方式:2015年2月27日至2021年2月27日期间的利息1434393.33元,并支付从2021年2月28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借款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104元,减半收取计14552元,由原告***负担802元,被告***、***、***负担13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6-10
发布日期 2021-07-2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