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木辛实业有限公司
宁德市青钢钢结构有限公司
宁德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东驰钢结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德市青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上海木辛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5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20万元工程款利息从2017年11月1日起算,另外5万元工程款利息从2018年10月14日起算);

二、被告宁德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东驰钢结构有限公司、***在被告宁德市青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19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宁德市青钢钢结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5元,由被告宁德市青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宁德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东驰钢结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7-03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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