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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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湖逸家负二楼1049号车位一个,期限至2022年7月5日止; 二、在已采取第一项保全措施的前提下,查封案外人龚建华名下位于屏山县。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