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德市叁陆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宁德市叁陆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8550元及偿付违约金10000元、赔偿拖车费1400元、车辆维修评估鉴定费3500元,合计33450元;

二、驳回宁德市叁陆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9元,由宁德市叁陆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03元、***负担6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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