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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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越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川3434民初934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村民,住***。 被告:***,女,19**6年1月**日出生,汉族,村民,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被告***因需要用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给被告,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21年5月,口头约定利息每月3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被告于2021年3月向原告偿还了10000元的本金及3000元利息。时间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诉至本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此款支付方式为:从2021年6月份开始,在每月的30日前支付3000元,直至借款清偿完毕;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对未偿还借款本金申请强制执行; 三、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舒建伟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罗艺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