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发布于:2021-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联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以下财产在357381527.6元限额内予以保全:

一、将被申请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予以冻结;

二、将被申请人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42×××21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

三、将被申请人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京汉大道支行55×××65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

四、将被申请人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42×××40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

五、将被申请人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崇仁支行17×××00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

六、将被申请人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江岸区支行94×××08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

七、将被申请人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部12×××01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

八、将被申请人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11×××49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

九、将被申请人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部631043195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

十、将被申请人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部631139479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

十一、将被申请人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部631141666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

十二、将被申请人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部631446753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

十三、将被申请人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支行57×××28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

十四、将被申请人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42×××74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

十五、将被申请人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部632529310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

十六、将被申请人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11014778706009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

十七、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汉南区侧的土地使用权【鄂(2018)武汉市汉南不动产权第0001465号】。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6-03
发布日期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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