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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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原告***车辆租金和交通事故垫付款项8402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3月7日起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以上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8元,减半收取1419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地址为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龙泉路267号,邮政编码050200。上诉案件受理费2838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